1、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,以消防為輔的方針。
2、消防工作國務院領導,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。
3、我國的消防日是每年的11月9日。
4、發生燃燒的必要條件是可燃物,助燃物,著火源。
5、滅火的基本方法是冷卻、窒息、隔離、抑制。
6、根據物質燃燒的特性,B類火災是指液體物質火災。
7、一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不宜多于5具。
8、手提式滅火器設置在掛鉤、托架上,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.5米。
9、設置的滅火器銘牌必須朝外。
10、營業性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變更時,應當向當地消防機構備案。
11、設在走道上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20米。
12、安全出口處的疏散門應向外開啟。
13、消防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。
14、液化石油氣火災屬于B類火災。
15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。
16、任何人發現火災時,都應報警。任何單位、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,不得阻 攔報警。
17、故意阻礙消防車、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,對該行為處以拘留的 期限為10日以下。
18、公安部第61號令,自2002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。
19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,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,并結合 實際,不斷完善預案。
20、火災報警電話是119。
21、撲滅固體物質火災需用ABC型干粉滅火器。
22、燃燒是一種放熱發光的化學反應。
23、火災初起階段是撲救火災最有利的階段。
24、采取適當的措施,使燃燒因缺乏或斷絕氧氣而熄滅,這種方法稱作窒息滅火法。
25、凡是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。
26、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,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,構成失火罪。
27、單位的消防檔案,一般由辦公室部門管理。
28、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,依照《消防法》可處警告或者500-5000元罰款。
29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,實行分級監督管理。
30、消防救援人員在滅火過程中,應當優先救人。
31、依據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,我國將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為五類。
32、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消火栓,應設在防護堤外。
33、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,防消結合的方針 , 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,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。
34、違反《消防法》,構成犯罪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5、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,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。
36、消防救援機構撲救火災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37、使用滅火器撲救火災時要對準火焰根部噴射。
38、我國的“119”消防宣傳活動日是11月9日。
39、單位應當貫徹預防為主、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,履行消防安全職責,保障消防安全。
40、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。
41、據統計,火災中死亡的人有80%以上屬于煙氣窒息致死
42、檢查燃氣用具是否漏氣時,通常采用肥皂水來尋找漏氣點。
43、公共性建筑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。
44、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,給予警告、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。
45、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,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。
46、公共娛樂場所不允許設置在建筑內地下二層。
47、舉辦大型集會、焰火晚會、燈會等群眾性活動,具有火災危險的,主辦單位必須向消防機構申報。
48、使用液化氣或煤氣,一定要養成先點火、后開氣的習慣。
49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規定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.5米。
50、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、停水、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 救援的,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機構。